原告刘*与被告江西天立*********、第三人永丰县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永丰县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
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房价款4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0.5的标准,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截止到2022年4月30日,逾期******违约金暂定为11068.5元【470000元×0.5/10000×471天=1106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投资开发的天立生态城北区13#楼**单元**室,建筑面积125.93平方米,总价款470000元,交房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以前。同时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合同签订前一天,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70000元,并办理300000银行按揭贷款(该款已由银行直接支付给被告)。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两原告交付所购房屋,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即2021年1月14日以前)将办理权属...(本文书还有5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