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日,被告在微信上找原告,以买东西为由向原告借钱,并表示其老婆转给他后马上还给原告,原告当日通过微信转账1400元给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约还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但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汪*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20年12月1日...(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