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的事实。
1、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2018年7月8日19时4分许,被告一梁**驾驶粤b×××××号车在观澜××路***小区路由××西××至***小区大转弯时,车头左侧与行人原告熊*身体发生碰撞,造成熊*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梁**驾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熊*不负事故责任。
2、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8年7月27日出院,共住院19天,出院诊断:1、继发性癫痫;2、右颞顶骨骨折;3、右顶叶脑挫裂伤;4、右颞顶部头皮血肿;5、头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1个月,勿过劳、过激、熬夜、剧烈活动等,家属应加强看护,避免再次癫痫发作时跌伤、舌咬伤等,1周*我科门诊复诊,不适随诊;2、住院陪护壹人。
3、车辆情况:被告一梁**系粤b×××××号车驾驶人,案外人李*琴系该车登记所有人;被告二平安财保公司为该车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