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永济支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人民财险永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在其承保的晋mx车辆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2049.91元,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由被告王**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向外借款治病的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计,自2018年3月28日计至还清时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22日,被告王**驾驶晋m**号小型客车在永济市西厢路诚信汽车维修中心前由东向西倒车时,遇行人邓**站在车...(本文书还有3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