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男,1954年8月**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24)吉01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4)吉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鲁**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吉民再****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我院作出的(2024)吉01民终****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4)吉018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鲁**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鲁**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涉及的1.3垧土地(东南淮地),鲁**曾就同一事实于2022年提起诉讼,案由为“承包经营权纠纷”,请求“董**立即停止对鲁**承包经营的位于泡子村四组(东南滩地)1.3垧土地使用权的侵害”。其主张的土地与本案争议的土地坐落、面积、事实均一致,只是请求不同。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本文书还有4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