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专用*********与被告华晨汽车(铁岭)专用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专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于2010年在铁岭县腰堡镇石山子村所建销售储运办公室、职工倒班宿舍、联合动力站房、1号联合厂房(车*)、2号联合厂房(驾驶室)、门卫1、门卫3、门卫4、锅炉房、煤棚、磅房十一处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总面积5.87055平方米,建设投资3.6171亿元)物权,或将5.87055平方米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确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辽宁专用*********(49%)于2014年4月15日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股51%)合伙投资入股成立华晨汽车(铁岭)专用车有限公司,后期沈阳金杯工业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华晨汽车(铁岭)专用车有限公司,占股31%,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降到20%,辽宁专用*********仍然占股49%。当时原告是以坐落于铁岭县腰堡镇石山子村总装车间厂房**座,评估价值为83,260,700.00元,其中的49,000,000.00元投资入股,占股49%。原告于2010年在铁岭县腰堡镇石山子村建...(本文书还有4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