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甘*(以下简称田耕农技合作社)、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耕农技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参加诉讼,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400000元及利息2676.67元,合计402676.67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原告与被告王*经朋友介绍认识。2023年3月,被告以委托原告进行玉米种植为由与原告进行协商,并于同年3月12日收取原告400000元保证金。原告支付保证金后,被告多次变更之前协商的合同内容,双方未...(本文书还有2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