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了李**、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lpr四倍计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9日,被告因承接项目急需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金堂支行卡号:6217********向被告陈**农业银行尾号为6871账户转账50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归还该借款;2022...(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