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青岛银海************(以下简称银海世邦)因与被申请人即墨市城*********(以下简称即墨城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银海世邦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银海世邦于二审判决作出后,找到银海世邦与即墨城建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的《“海棠公馆二期”项目商品房委托策划推广销售代理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暂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进行预结算,待底价明细表确定后再就溢价部分进行最终结算。该补充协议足以证明双方从未改变本案合同的佣金结算方式,银海世邦关于溢价佣金的主张应得到支持。(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金额存在明显计算错误,且在双方当事人未认可的情况下,擅自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约。1.本案一审判决存在明显计算错误,二审法院未予纠正。2.银海世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实际是即墨城建单方...(本文书还有2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