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省某营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然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省某营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3524元(计算方式:26352.4元/月×5个月×2倍=26352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不服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粤劳人仲案字(2023)53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入职被告处,2021年7月12日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期限从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止;工作部门为第三事业群第五快销营销中心,岗位为管理技术岗,职务为营销总监;工作时间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一周*天每天8小时,每周*少休息一天;税前工资为26700元/月,薪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0080元/月、岗位工资15120元/月和岗位特殊...(本文书还有4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