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某乙**与被告某**、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某**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8426.98元、利息(罚息)33408.78元,共计381835.76元(利息、罚息计算截至2024年3月20日),2024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某**因经营资金不足,通过普惠平台电子渠道向原告某甲某乙**申请贷款350000元,被告钟**作为共同借款人。2021年9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借款额度为35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本文书还有2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