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6年6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
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某某公司*与李*不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3月至6月期间,某某公司*未为李*办理过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也没有为李*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双方亦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只有李*举证证明其实际受到某某公司*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双方存在人身及财产依附性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李*无实质证据证明。故双方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仅能构成劳务关系。2022年7月,李*经林*介绍...(本文书还有4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