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扶风县农*******(以下简称扶风信用社)与被告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扶风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扶风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500.00元及截至2022年12月21日被告尚欠利息79457.64元。2022年12月21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8.88‰上浮4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07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农用车,期限两年。2007年9月1日原告...(本文书还有1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