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新710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寇**向申请执行人王*支付欠款135000元。但被执行人寇**至今未主动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本文书还有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