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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陈**与董**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鲁15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5-05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郑**、陈**因与被申请人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鲁1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2024)鲁15民申****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郑**、陈**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申请人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陈**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终****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董**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董**承担。事实与理由:二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两人均系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办事处马官屯村村民,在本村分配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一处。2011年,因杨*明(曾**:杨**)向梁**、贾某利甲举借高某贷,郑**为其提供担保。在杨*明无力偿还高某贷时,董**、贾某利甲、梁**、刘**等人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恐吓等方式,逼迫郑**及其家人在《房产转让合同》上签字,强迫郑**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屋。合同签署后,董**也未向郑**、陈**支付任何款项。合同签署后董**并未使用案涉房屋,案涉房屋一直空置,直至马官屯村因城市规划拆迁。为征迁补偿利益,董**将郑**、陈**诉至法院,要求郑**、陈**退还所谓的22.2万元购房*,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房屋增值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署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董**退还郑**、陈**案涉房屋,但郑**、陈**需返还购房*222000元,赔偿董**房屋增值损失834778元及承担司法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078741元。二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在两次庭审过程中,郑**、陈**均向法庭说明案件事实经过,声称《房产转让合同》系受胁迫签署,且未收到任何款项,但因当时证据不足,法庭未予以采信。后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已经查明贾某利甲、梁**伙同董**等人在非法发放高某贷的过程中,对郑**及其家属实施暴力,强迫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涉嫌刑事犯罪。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胁迫申请人签订《房产转让合同》...(本文书还有84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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