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大理华荣*********(以下简称华荣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建投**********(以下简称建投十四某公司)、云南省建************(以下简称建投某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云民终8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荣公司华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对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均无异议,但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予再审主要理由是:一、华荣公司华某公司对按照合同约定的依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没有异议,但建投十四公司建投某公司确认工程量的方法不合法,其提交的资料不属于签证,而华荣公司华某公司提交的资料是经过当事人确认的签证,审计报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错误建投十四公司建投某公司(甲方)和华荣公司华某公司(乙方)签订的《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约定,结算工程量以乙方实际完成、经验收合格并由甲方管理人员书面签字认可的工程量进行结...(本文书还有4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