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诉被告北京市顺*********(以下简称:顺义区市监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万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顺义区市监局委托代理人夏**、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北京鑫乐发酒家配套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造价补偿838337.4元;2.鉴定费10万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7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张各庄工商所为甲方、付**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书》,甲方将原大孙*庄工商所办公场所以有偿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可以在空院内建设厂房,租赁期满,甲方补偿乙方的基建投资。此后双方一直履行该协议书,付**开办了“北京鑫乐发酒家”,进行了大量的建筑和装修。2018年,被告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6月28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终止,付**将原大孙*庄工商所十间正房、四间厢房及院落交付给被告。但在该次诉讼中没有解决原告应得的补偿问题。此后,被告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原告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顺义区市监局辩称:不同意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本文书还有5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