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行清江浦支行)与被告夏**、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行清江浦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史**及被告夏**、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行清江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6万元及利、罚息1693.81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8日,之后按照年利率3.95%上浮50%即年利率5.9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夏**、沙**名下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房屋行使抵押权,就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夏**、沙**承担本案诉讼费。因起诉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款项,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夏**立即归还欠原告借款本金852448.37元及利、罚息25162.13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9日,之后按照年利率...(本文书还有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