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两被告支付律师费44000元;3、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坐落佛山市南海区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期限至2020年8月1日。
同年9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0年9月24日。
上述借款均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用途为家庭经营使用,利息为月息1.8%,逾期月息3%,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两被告以佛山市南海区作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后,两被告仅支付32940元利息,故原告起诉。
两被告没有答辩及举证。
诉讼中,原告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9年8月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1份,主要内容是两被告以月息1.8%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用于家庭经营使用,借款期限至2020年8月1日止。
2、2019年8月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