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陕西玉祥**********(以下简称玉祥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事实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傅*,被告玉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陕v******号出租车所有权与经营权归原告所有和享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陕v******号出租车的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出租车经营合同无效。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从出让人昝银科处以38万元购买了陕v******号出租车及车辆牌照,通过现金及转账的方式向出让人支付了购车款。支付过户费4000元,未更新车辆。在车辆的运营过程中,车辆管理费、审验费以及营运证审验费等...(本文书还有2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