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23)内07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23)内07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陈**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继续发回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审理。同一案件,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三次判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三次生效法律文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裁判。二、关于陈**与张**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承包分别施工关系。鄂伦春法院(2015)鄂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本文书还有4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