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为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二、偿还利息按年化13.8%,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0万元借款协议,约定月息1.5%,口头约定只借三个月。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将200万元打入被告尾号为3074的农行卡号,10月20号,11月20号,12月20号**共收到被告支付给原告的9万元利息。原告于12月1日就开始讨要欠款,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偿还任何本金,也不给付利息。请求法院维护...(本文书还有1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