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德市某*******(以下简称:宁德某某公司)与被告吴**、杨**、杨**、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德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杨**、杨**、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德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吴**偿还代偿款37164.3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代偿款37164.3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和赔偿宁德某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60元;2.杨**、杨**、杨**以各自所得杨**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立即清偿宁德某某公司代偿款37164.34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37164.3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和赔偿宁德某某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出...(本文书还有3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