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b**(以下简称b**)、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b**法定代表人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39180元,2023年9月20日(起诉之日)之后利息损失以1391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的1.5倍计至付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b**因承建杭州市余杭区xxx项目户内精装工程三标段,由何*通过微信向原告采购各类砂浆,原告送至工地。2023年4月30日,经结算被告累计向原告采购各类砂浆价值139180元。原告全额开具发票。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b**在2023年4月30...(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