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与被申请人叶**、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银消费******称,请求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叶**、陈**共有的坐落于三门县xxx[房产证号:**房权证健跳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三国用(2012)第xx**]房产,申请人对变价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20158.82元及利息、滞纳费、实现债权费用[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4%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费按月利率2%计算(需扣除已支付的14.39元),实现债权费用3604元;上述利息、滞纳费、实现债权费用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8日,被申请人叶**、陈**与申请人签订了《中银消费*...(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