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么**诉被告王*、中国xx*****************(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南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赔付原告鉴定费880.00元、医疗费9,220.08元、误工费20,446.20元、护理费4,442.10元、营养费3,000.00元、伙食补助费1,2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合计:40,188.38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24日4时30分,王*驾驶的临时号牌鲁a1××**号重型栏板货车,沿赤峰市翁牛特旗s304线城区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出事地,与停车等待信号灯的由么**驾驶牌号为蒙dm××**轻型多用途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路损坏,及么**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翁牛特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本文书还有3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