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永浩公司及被告余永浩辩称,被告永浩公司已向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分公司)购买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保分公司承担。
被告平安财保分公司辩称,案外人李*业在实习期内驾驶半挂牵引车,属于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除外责任,被告平安财保分公司不予赔偿,且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只赔偿财产直接损失,其余费用不属于本案承保范围。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6日,案外人李*业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行47公里(虎门路段)与案外人侯羽剑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李*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侯羽剑不负事故责任。粤b×××**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永浩公司,粤b×××**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原告,被告余**为被告永浩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提交的由中国平安**********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显示:车辆维修材料费20802元、工时费6460元。
庭审时,...(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