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人*********(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宁**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王**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宁**的委托代理人晨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24〕003185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审法院查明,2021年3月3日19时10分左右,宁**在某某公司承建的郑州某某技术开发区育才小学项*工地下班后,在步行回宿舍时行至郑州市南三环路(南)经开第二十大街与南十二路交叉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即被送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卫生院救治,当日转至河南省洛阳某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1.锁骨骨折;2.肋骨骨折;3.胸腔积液;4.膀胱结石;5.三角肌下滑囊炎;6.冈上肌腱撕裂。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第410104**********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宁**无责任。2022年12月26日,宁**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12月26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2024年1月3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4年1月3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24年2月7日,市人社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宁**为工伤。某某公司不服,来院起诉。
另查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宁**与被告河南省某*********劳动合同纠纷...(本文书还有6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