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本案一审与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戴**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依法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改判。(一)某某公司不认可戴**在庭审中提交的《车辆挂靠合同》复印件,戴**在原审庭审中并未提交《车辆挂靠合同》原件,也并未对手写部分作出真实、准确的回答,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审法院严重侵害了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直接认定戴**提交的《车辆挂靠合同》复印件就是双方签署的合同并且据此裁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重新审理后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依法改判。(二)某某公司与戴**之间建立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车辆挂靠服务关系,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和将案涉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和车辆所有权证变更至龙泉驿区某某服务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戴**行使解除权既不符合约定解除,也不符合法定解除;其次,戴**才是合同的相对方,即使合同解除,原审法院亦无权直接裁判将案涉车辆行驶证...(本文书还有5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