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卢**,被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胡**返还胡**2420**元并支付利息52138.86元,合计274138.86元。(利息以222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公布价3.85%计算,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2016/6/1-2020/8/20利息为44494.04元,2020/8/21-2021/7/13利息为7644.8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胡**承担。事实和理由:胡**、胡**系亲姐妹。2015年胡**怂恿胡**购车,又称胡**无驾驶证,不能办车贷,车辆不能登记在胡**名下,可以挂在胡**名下。因胡**对购车流程、车贷事宜不了解,相信亲姐姐的话,同年6月27日,胡**便以胡**名义在厦门市骏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奔驰s350并于当日支付定金30000元,车价共390000元。胡**支付首付146000元后,以胡**名义办理贷款,将车辆登记在胡**名下,前后转账30000元、16000元、9000元、11000元给胡**用于支付车险和还贷。2015年9月,胡**以420000元价格将奔驰s350卖给第三人。胡**得知后,多次要求返还车款,胡**于2016年5月左右返还胡**200**元,又经双方父母亲调解,胡**承诺每月偿...(本文书还有6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