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龚**,男,1976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粤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向本院提起再审请求:一、撤销(2018)粤12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本案原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裁判。陈**与卢永汉约定陈**以总价328000元价格向卢永汉购买位于肇庆市××路××号××房(以下简称**房)的整套房屋**房屋总面积约13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约为2523.07元。这符合2014年该地理位置的房价水平,若仅按照607b房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单价约为18468.46元,明显超过市...(本文书还有1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