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10800元(利息以9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9日为108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0日,被告为偿还汽车贷款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出质押借款。经协商,双方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将×××本田汽车向原告质押借款9万元,月息2分。同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9万元转账给被告抵押公司负责人王*的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收据》。原告借款给被告解除抵押事项,但被告没有配合办理解除抵押手续,也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何**未作答...(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