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庆县西***********与被告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凤庆县西***********(以下简称仕华加工厂)经**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凤庆县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立即支付给仕华加工厂中草药红花款6万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12日,原告卖中草药红花给王*,王*自称于2022年4月12日向被告潘**(潘**系原告公司财务人员)支付货款6万元,并附有支付凭证,王*付款后,原告仕华加工厂账户上及法人本人账户上至今均未收到6万元中草药红花货款,王*表示已转款给原告公司财务人员潘**,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货款,故提起诉讼。
被告潘**答辩称...(本文书还有2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