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龙**与被上诉人梁*、梁**、禄丰市勤****(以下简称勤丰小学)、中国人寿******************(以下简人寿财保楚雄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1)云23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三、四项,改判由勤丰小学赔偿上诉人212384元,由人寿财保楚雄支公司赔偿上诉人54269元,由梁**赔偿上诉人36753元(上诉标的140376元)。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处不当,依法应当撤销或改判。一审认为“洋溪冲小学不具有法人资格,洋溪冲的在册学生同时也是勤丰小学的在册学生”,而在判决计算残疾赔偿金区别农村和城镇户口是不当的,因学校在购买学校安全险时,梁*在购买监护人责任险时并不区分农村和非农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各级人民法院不能出台任何司法解释性文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各级人民法院依据上级法院司法解释性文件作出的判决是无效的。
梁...(本文书还有4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