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男,1971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李*和王**共同支付王**货款71000元及违约金(以7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期限自2017年11月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李*和龚**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李*和龚**一同前往王**处选购黄豆,李*作为共同买受人在此期间分多次向王**支付黄豆货款1020380元。2019年5月14日,李*给王**发微...(本文书还有1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