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市某*********、郭*与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李*、张*、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市某*********、郭*上诉请求:一、请求判令撤销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判决事项,并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未查明案件事实。本案的基本事实:上诉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并未发生实际借款关系,因而不存在借贷法*事实。某公司经过郭*通过李*介绍与被上诉人高*达成合意向高*借款1500000元,并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书面协议书,由张*、韩*担保。该份协议签订后,高*并未履行协议内容向某公司交付所借款项。本案案由系民间借法*关系,借款合同,属法定实践性合同,以款项交付为成立条件,既然款项并未实际交付,那么案涉...(本文书还有3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