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郭**与被告(反诉原告)郭**、郭**、王**、李**、刘**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郭**、郭**、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02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两家系邻居。因原告家庭住房紧张,便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2018年8月7日,经遂川县人民政府批准,原告获得了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同意原告拆旧建新,建房占地面积为102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306平方米。原告随后在该批准的土地上建设新房时,多次遭到五被告的阻扰。2020年4月15日,被告郭**、郭**等人将原告建房的钢筋模板损坏,并将原告的弟弟郭建军殴打致伤。2020年5月12日,经遂川县公安局泉江派出所调解,被...(本文书还有2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