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男,1965年11月**日生,汉族,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丁*、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3)云2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调查和询问各方当事人,并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丁*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丁*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部分存在严重错误、遗漏。1、关于购***小区××号房屋出资的认定错误。上诉人从未向丁*表示过借款的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存在借款的情形,一审判决既认定存在借款行为又认定丁*为房屋出资的共有权人,并无事实依据且互相矛盾,被上诉人二人虚构债务、未提交证据却被一审认定,显然有悖法律规定公平原则。2、关于丁*读书情形的认定错误。丁*并未提交自己何时在何地读书的证明,而事实是当时的她在珠海中山大学读书。3、关于出售案涉房屋款项支出一审判决遗漏认定。一审判决并未对出售房屋的支出、为丁**代缴违法犯罪款项、为丁**代付相应费用的情况进行认定。二、一审判决评判部分存在严重错误。1、关于房屋款项共有问题的评判严重错误。一审判决并未将证据采信作为认定事实部分;一审判决节选内容错误形容上诉人的意思表示,上诉人表明的分配方案是以解除与丁**的婚姻关系为前提,而不是同意立刻对款项进行分配;王**与丁**离婚诉讼中的情况,一审法院并未调取并未核实,却随意加以...(本文书还有5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