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张**、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杨**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杨*与被告张**就上海市杨*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确认被告张**与被告李*就上述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份,原告向毛国强借钱,毛国强伙同他人将原告带至银行进行了2次共计100万元的虚假走账流水,原告仅获得6万元现金。2016年1月4日,系争房屋登记他项权利,抵押权人为被告人杨*,债务履行期限为20...(本文书还有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