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要求被告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要求被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520000元为基数,按照四倍的lpr进行支付。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截止2021年4月9日,被告尚*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未还,被告于2021年4月9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后,又偿还了原告280000元。至今,...(本文书还有3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