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李*、李*因与被上诉刘**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李*、李*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二、杨**、李*、李*与刘**都是同村同一小组村民,一审中刘**向一审法院提出让杨**、李*、李**涉案的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求,虽然刘**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供了由怀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2015)第****号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该证中包含“家东0.88亩”涉案的这块土地,因这块土地是刘**将原来二轮承包的0.57亩与杨**、李*、李*所有的土地中间的2.5米宽的生产路,私自确权在刘**的土地内,也就是0.57亩变成现在的0.88亩,本案的涉案土地是刘**私自确权在自己名下,并且侵占了集体的路,杨**、李*、李*所开的小水沟没有侵占刘**的土地。就因为该地...(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