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亓**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关于误工费,一审中被上诉人亓**提交了误工证明、营业执照,能够证明亓**在事故发生前从事保洁工作,每日工资60元的事实,误工费应予支持。关于被扶养...(本文书还有31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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