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与被告某某公司*、第三人某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公司股东身份;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原告与案外人郑**、彤某、马某某四人协商入股被告某某公司*,2021年1月21日原告已经将投资款1928571.43元转入了郑**指定账户中,并且备注“投资入股某某公司*”。在确定协议内容及占股比例后2021年3月3日原告与郑**、彤某、马某某四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合资购买某某公司*的合伙经营协议》,四人将出资款打入郑**账户以某某公司*名义向被告某某公司*出资1500万元占股7...(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