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某某******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2)赣10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黎川县**乡**村建生产车间。2018年6月25日,江西某某******与邓某祥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由江西某某******承包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钢结构工程。此后,江西某某******将上述钢结构工程承包给钱*。2018年9月28日,钱*(甲方)与游**、吴*、丁**、龚**(乙方)签订劳务承揽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甲方将黎川五圆科农钢结构安装工程承包给乙方实施安装,单价为27元/m2。2018年10月12日上午,游**在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横梁搭建时不慎摔伤,当日便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脊髓损伤、胸腰椎多发性骨折、双肋骨多发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强直性脊柱炎、双创伤性血胸等。2020年9月21日,游**向黎川县某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黎川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黎川县人社局向游**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本文书还有4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