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肖**因与被上诉人袁*,原审被告肖**,原审第三人肖**、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肖**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袁*,原审被告肖**,原审第三人肖**,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肖**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袁*的一审诉讼请求,即判令其不向袁*返还水费6.9万元,并判令2020年度小麦补贴款24.1780万元归其所有;2、一审、二审涉诉费用由袁*承担。事实和理由:袁*提供通话录音中的每亩410元土地承包费,是袁*承包另外300亩土地的承包费。案涉土地是肖**、肖**的承包地,袁*私自种植属侵权,案涉土地的承包费中不包括水费。一审法院将2020年度1099亩土地的小麦补贴款判决给袁*享有,显失公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本文书还有3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