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借款利息16533元(计算方式100000元×同期贷款利率6.4%÷12个月×31个月,自2015年3月9日至2017年11月9日;合计11653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27日开庭之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被告称自己需要用钱,遂找到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2017年3月底还清。欠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本文书还有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