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赵*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高**、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王**无证据证明向赵*支付了案涉房屋的购房款178000元,且在2020年10月11日王**与赵*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赵*:绍旭欠我所有房款,就是你们现在所住的这三套房子,绍旭一分钱都没有给过我。”“王**:也请你放心,只要这三块地批下来,红头文件拿到,一定会把这个钱转给你”等内容作出判决,但在庭审中,王**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未认可,且没有原件核对、一审以此作为定案依据,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对王**与赵*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赵*在收到王**购房款后出具给王**的收款收据都不认可,严重违背双方购房事实,如赵*未收到王**购房款,无需给王**出具购房款收条、把案涉房屋钥匙交给王**。王**将房屋装修居住这么多年才主张权利,显然违背了生活法则,与生活常理不服。王**认为本案协议无效完全是赵*过错造成,王**一直被...(本文书还有1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