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7日,经王*娜手,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约定月息1分。后经追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文起诉。
被告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7日,经案外人王*娜介绍,被告李**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刘*红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李*湘2018、11、7号。
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户籍查询信息,借条中的“李*湘”实际应为“李**”。
再查明,2021年12月20日起银行间同业拆...(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