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路通********与被告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路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路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
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原告承揽了位于呼伦贝尔市陈*尔虎旗地段301国道附属施工工程。经发包方同意,原告将该工程中附属的标志牌安装工程分包给了案外人葛*,案外人葛*又将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了被告王**。王**于2020年10月进入陈*尔虎旗301国道现场施工,施工过程中不慎被标志牌支柱砸伤右手。随即在案外人葛*的帮助下,被告王**到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治疗,为保住手指,又转至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治疗。经诊断,被告伤情为右手指...(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