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聊城青控**********(以下简称青控企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控企业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控企业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杜**偿还青控企业管理公司欠款本金3960.75元、担保费94.63元及利息(以本金3960.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共计661.89元);2.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4日,杜**与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杜**向新网银行借款4700元,分12期归还,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签订后,新网银行依约履行了合同中的出借义务,...(本文书还有2049字未显示)